超人的大災難 - 辛波特之亂

發佈日期︰2018年11月29日        修改日期︰2018年11月30日

前言

在超人的世界,偶有邪惡的勢力破壞和平,幸好有超人存在,他們奮力保衛宇宙,維持世界和平…但是!超人的世界正面臨著大災難,超人們已經使出混身解數,但都難擋其鋒!到底是什麼事情、為超人的世界帶來了大災難呢?那就是-『辛波特之亂』!

背景

《超人》系列是日本著名的特攝作品,被列入『日本御三家』。由於其知名度及產生的收入,造就了不少商機,也讓不少商人趨之若鶩。未獲授權的產品及商品,在亞洲地區,尤其是大陸,更是成行成市,其中,泰國商人辛波特以欺詐手段騙取圓谷的信任,以不法技倆取得所謂「合法」的七部《超人》系列作品的海外所有權,影響最為廣泛。

涉事人物︰

經過

爭端起點︰

1995年,就在圓谷公司社長圓谷皐去世後幾日,泰國商人辛波特委托律師向日本圓谷旗下、位於美國的子公司Ultracom發出律師信,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辛波特單方面聲稱,自己早在1976年取得圓谷公司旗下的《超人》系列的版權,爾後他發現泰國的一家影音公司銷售《超人》系列的影音產品,並指該泰國公司的授權是來自Ultracom,除了泰國,Ultracom同時在東南亞地區授權多間公司進行「侵權」,於是他便向Ultracom發信警告。

Ultracom的母公司圓谷公司對此感到意外,不過在經過調查之後並無發現辛波特查有任何相關權利,於是回信便說辛波特並無相關權利的證據,結果辛波特便在向美國法院,提出對Ultracom的起訴,證據是當年圓谷皋與辛波特「簽署」了一份「《超人》版權劃分合同」(俗稱「1976年合同」)。起訴一事令圓谷大吃一驚,皆因圓谷公司的時任社長圓谷皋於健在的20年間,並沒有向任何人透露過有關版權劃分的事宜,也沒有提起過存在相關合同,就連圓谷公司的高層也無人聽說過有關事宜,所有股東對此事亦不知情。另外,從1984年開始,辛波特在使用《超人》系列的形象製作電視劇期間,仍然向圓谷支持版權費以取得圓谷准許辛波特使用《超人》系列角色的許可,由此可見辛波特當時並未取得過《超人》系列的版權。

按照辛波特的說法,1976年的圓谷正陷於財困,當時的社長圓谷皋為了解決財困而與好朋友辛波特簽署了一份合同,合同的內容講述,圓谷公司將《地球保衛戰》(ウルトラQ)、《超人吉田》(ウルトラマン)、《超人七號》(ウルトラセブン)、《超人亞鄉》(帰ってきたウルトラマン)、《超人Ace》(ウルトラマンA)、《超人太郎》(ウルトラマンタロウ)及《珍寶A》(ジャンボーグA)等七部作品的版權全數轉讓給泰國商人辛波特,並擁有在日本及海外發行、製作、著作的權利。

於是趁著辛波特在日本逗留期間,圓谷公司時任社長圓谷一夫便馬上派員與辛波特聯絡,要求辛波特提出證據以證明其所說,尤其是辛波特聲稱於1976年與圓谷皋所簽署的「超人權利劃分合同」,派往與辛波特接觸的國外部經理原本打算在接到合同後便馬上送往回公司驗證真偽,但辛波特堅持要圓谷公司必須先承認「合同存在的事實」,並寫信道歉,才會提供合同的副本,否則會對圓谷公司採取法律行動。有見及此,圓谷公司社長圓谷一夫便慎重考慮辛波特的提議。念在辛波特與圓谷皋是好友,圓谷皋先生的葬禮辛波特也有出席,於是圓谷一夫便決定向辛波特寫了一封道歉信,也就是著名的「圓谷致歉信」。信件於1996年7月23日發出,內容是圓谷一夫向辛波特致歉,表示圓谷並不知道合同的存在而為辛波特帶來了麻煩,並認可了有關合同的內容。

在辛波特收到相關道歉信後,辛波特才將〈1976年合同〉的副本傳送給圓谷。在收到「合同」後,圓谷才發現合同上「円谷株式会社」的公司蓋章及圓谷皋的簽名都是偽造的。然而,辛波特在騙取了圓谷一夫的道歉信後,便開始利用「圓谷致歉信」,對外宣稱圓谷公司承認了〈1976年合同〉的「真確性」,並聲稱自己才是《地球保衛戰》至《超人太郎》等七部作品的版權所有人。從1997年開始,圓谷便開始在世界各地對辛波特及其相關公司提出多項訴訟,其中以泰國、日本、大陸及美國四個地方的訴訟最令人關注。

合同轉讓︰

早在辛波特入獄之前,已經有計劃地將〈1976年合同〉轉移。

2008年12月24日便成功將合同出售給日本公司UM公司(UM Corporation),事實上,UM公司是辛波特在日本暗中操控的公司,目的是保留其在日本能夠爭奪《超人》系列版權的手段。後來持有該合同的UM,再將之轉售給香港的TIGA Ltd.,接著香港TIGA Ltd.授權與大陸的廣州藍弧公司,使用〈1976年合同〉中的版權角色。

另外,UM於2014年,將合同內的三部作品的權益「售予」美國公司Verdana,並在2016年於美國搶註了「奧特曼」的商標。

訴訟維權︰

泰國的訴訟︰

2000年,圓谷向泰國中央智慧財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提出向辛波特的訴訟,是為初審。在初審的審理過程中,辛波特一方多次取出「圓谷致歉信」來表示「圓谷承認〈1976年合同〉是真實有效」,法院接納辛波特一方的辯解,判圓谷敗訴。法院裁定,〈1976年合同〉是真實有效,圓谷須按合約內容,將《地球保衛戰》等七部作品,以及共同合作作品《超人六兄弟 vs 怪獸軍團》和《火星人》的版權移交給采耀公司,亦因為這個裁決,令圓谷在日後的維權之路甚為艱難。

其後,圓谷於2004年,向泰國最高法庭驗證〈1976年合同〉的真偽,是為二審。結果於2008年2月5日,泰國最高法庭裁定,〈1976年合同〉為偽造,辛波特因偽造文書、侵害了圓谷公司的版權而被判入獄5年,賠償圓谷一千零七十萬泰銖,不過〈1976年合同〉正本被泰國法院沒收,沒收文件導致圓谷公司無法在大陸的官司中提交證據而被判敗訴。

日本的訴訟︰

受到泰國法院初審結果的影響,圓谷多次在對辛波特的訴訟中敗訴。圓谷公司分別在2001年、2003年、2004年,向日本國東京地方裁判所、日本國東京高等裁判所、日本國最高裁判所提出訴訟。東京地方裁判所裁定,〈1976年合同〉上的印章是真實,因此判圓谷敗訴;東京高等裁判所依舊認定合同真實有效,駁回圓谷的上訴申請;最高裁判所對合同上的印章進行過鑑定,文件上的印章,連同原本的印章放大一千倍作對比,認為兩者相同,加上辛波特一方持有由圓谷一夫發出的「圓谷致歉信」,法院認為圓谷公司是「承認」〈1976年合同〉的真確性,因此判定〈1976年合同〉有效,駁回圓谷的再審申請。

由於日本法院判定圓谷失去了七部作品的海外發行權,因此圓谷要取回世界各地的發行權,就需要到世界各地向各地法院提出訴訟,所幸的是,日本法院並沒有將著作權判給辛波特,因此理論上圓谷仍持有海外的著作權。特別要提的是,當時有傳言指日本法官在鑑定印章的真偽時,並非交給鑑定組,而是由各法官憑著肉眼,觀察放大了的印章,以此作為鑑定,做法備受批評。

大陸的訴訟︰

在泰國最高法庭裁定〈1976年合同〉是偽造後,圓谷便開展了在大陸對采耀的訴訟。訟訴的過程有兩種說法,但兩個結果都是先勝後敗。

第一個說法是,圓谷向大陸方提出對采耀公司的訴訟;第二個說法是,2005年9月30日,采耀公司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指圓谷公司侵害其發行權。2009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1976年合同〉是無效,圓谷可以取回《超人》系列中七部作品在大陸地區的版權,然采耀不服並提出上訴;2010年,廣東省高級法院判圓谷判敗訴,判采耀勝訴,當時的法官是李嶸;2013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圓谷的上訴,主審法官是于曉白。

特別要註明的是,事件中,二審時廣東省高級法院認為「圓谷致歉信」是圓谷公司「承認」〈1976年合同〉的真確性,決定不採納泰國最高法庭的審判結果,並無視辛波特以欺詐手段取得「圓谷致歉信」,不少人都認為此次判決是一次錯判。另外,在大陸的裁決中,法院判定圓谷「失去」了七部作品的海外版權,但實際上,根據「合同」,圓谷只不過是「失去」了七部作品對大陸的版權,至於其他地方的發行權,仍得視乎圓谷與采耀在各地的訴訟結果,而且圓谷仍然持有除七部作品外的《超人》系列作品的海外發行權及著作權,然而裁決卻超出了本土法律的範圍,硬生將其他地區版權,一併錯判給采耀公司,幸好大陸的判決在其他地區並無執行權。

美國的訴訟︰

2015年5月,UM向美國法院控告圓谷公司,指圓谷公司擅自將《地球保衛戰》、《超人吉田》和《超人七號》的全部劇集放上Youtube,更無理要求Verdana撤下由其「售予」Youtube的影片,是「侵犯」了UM公司及Verdana公司的權利。2017年11月,美國洛杉磯聯邦地區法院宣判圓谷勝訴,UM及Verdana並不擁有上述作品的任何權利。到了2018年4月,美國加利福尼亞中央地方法院更宣判〈1976年合同〉為偽造,判圓谷勝訴。

美國訴訟的勝利代表,圓谷終於在一連串的維權過程中取得積極的成果,皆因官司勝出意味著,除了大陸誤判而讓采耀公司及其他公司霸佔了《超人》系列中七部作品在大陸的發行和角色版權外,圓谷都可以以美國的勝訴作為依據,加大了他們在世界各地勝出官司的機率,有利圓谷對《超人》系列實行所擁有的版權,就連日本當年錯判導致圓谷的海外發行權喪失的錯誤一事上,都有機會出現轉機。

至於在大陸勝訴的采耀公司,在這次訴訟失敗後,只能在大陸當地進行相關的發佈,再也不得踏足世界,其偽作亦無法離開大陸,成功阻止了采耀公司打算魚目混珠的企圖,也阻止了采耀及其相關所謂「合法擁有版權」的公司打算欺騙他人的陰謀,可謂是圓谷的一個新轉機。

訴訟之後︰

圓谷在日本訴訟中失去了《超人》系列中七部作品在海外的發行權,致使圓谷要阻止UM侵權,就必須走到世界各地進行法律訴訟以收回海外版權。由於每個地區或國家的法律並不一致,而且國家地區之間的司法亦是獨立,所以圓谷必須每個地方都要提告,而且每次提告都不一定勝訴,如果敗訴,該地區的版權就會被當地政府視為「並非圓谷所有」,即使明知道這是錯誤,卻無可奈何,圓谷無法阻止當地政府作出錯誤的判決,亦無法阻止UM將版權賣出去,令更多公司或機構持有非法且不合理的版權。

即使圓谷在泰國和美國勝出官司,事件至今仍未解決,爭議不斷。圓谷仍得繼續在世界各地奔走,在世界各地展開對采耀公司的訴訟,取回屬於自己的版權;至於在大陸,繼續有公司肆意侵權,但因大陸法院錯判,圓谷亦無可奈何。圓谷的維權之路仍然漫長。

事件延伸

由於辛波特將偽造合同轉讓,除了令圓谷的權益失損外,更直接導致日後「《鋼鐵飛龍之再見奧特曼》侵權事件」的發生。

時至今日,仍然有許多商人對圓谷的《超人》系列版權虎視眈眈,其中,藍弧公司在侵權一事上顯得最為積極,除了推出一部偽作電影外,亦推出了一部偽作動畫。另外,辛波特在2000年、泰國法院一審判其勝利後,便馬上推行全新「超人」︰Ultraman Millennium,並在2005年推行兩大項目︰《Project Ultraman》和主題公園,前者是采耀、深圳的先端玩具及廣州銳視文化、三間公司共同推出,除了原創了三名新「超人」外,還邀請到香港演員鄭伊健加盟演出;後者由采耀投資2530萬美金,興建一座「超人」的主題公司,然而辛波特的所有項目,都在2008年、〈1976年合同〉被判偽造後,全數叫停,泰國政府更下令將所有文化衍生產品悉數銷毀。

隨著廣州銳視的授權於2018年到期,圓谷能否成功取回七部作品在大陸地區的發行權,仍得等待。

評論

辛波特以行騙手法騙取了圓谷的信任(道歉書),利用了日本人在許多事情上日本人都會先反省、並向對方叩頭認錯的特性,欺騙了圓谷對偽造合同的認可,實在罪大惡極!他令超人們陷入了極大危機之中,對此我實在感到痛心、難過、憤怒和無奈。

雖然圓谷在泰國和美國取得勝利,可惜,圓谷公司在日本方面的訴訟卻節節敗退,從初審到終審,無論圓谷如何上訴,日本法院都是判圓谷敗訴,這只得說是時不予圓谷。然而許多強國人以此作為藉口,表示日本法院都不支持圓谷,由此可見根本是圓谷「自取其辱」;有人更認為「如果有人覺得中國法律不健全、判定有失公允的話,那圓谷在日本本土屢訴屢敗是否也證明他們的證據站不住腳?」,當然不是了。事實上,日本的法律是在未能判定合同真偽之前,都會採取「預設合同為真實」的無罪推論法,因此辛波特在〈1976年合同〉被判定為偽造之前都被日本法院預定為「真實有效」,加上辛波特騙取了圓谷的「道歉信」來證明〈1976年合同〉的「真確」,以及泰國法院方面的第一次錯判,所以從2003年到2004年都是判決圓谷敗訴,結果可謂意料中事。即使2008年泰國法院還了圓谷一個清白,但由於無法翻案,因此圓谷之敗實屬非戰之罪。

另外,在大陸,無論是第一個或是第二個說法,圓谷公司的一審判決都是勝訴的,事實上,其後敗訴的原因很大可能是圓谷公司在不公平的情況下進行判決。二審的李嶸多次以個人喜好來判決,不時作出令人驚訝的裁決;而最高法院法官于曉白在2008年到2015年期間,更多次被人批評曲解著作權法、貪贓枉法,終於在2015年,她被查出貪污瀆職,連同審判員殷少平和代理審判員馬秀榮被控,法院對于曉白的判詞如下︰「違法嚴重違反了民事案件再審司法審判程序,故意歪曲使用著作權法,故意違法製造著作權審判冤案。」。有強國人認為以法官的背景為抨擊目標是混淆視聽、別有用心,但事實上說出此話的人才是別有用心、盲目無知。李嶸、于曉白曲解版權法是眾所周知的事實,這是自己人審自己人得出的結論,所以這樣審案會有可能得出正確的判決嗎?根本不可能。加上泰國法院沒收了該合同,圓谷無法取得〈1976年合同〉的正本,證據被沒收的圓谷公司未能提供合同而令其無法在大陸的訴訟中取勝。

有人認為〈1976年合同〉被判偽造那是泰國和美國的事,到了大陸是不管用的,那麼,在審判的過程中,大陸是用了什麼依據去證明〈1976年合同〉是真實而有效的呢?那就是全憑由圓谷呈交上去、當時已被泰國法院判定為偽造的〈1976年合同〉副本及判決書了!即使泰國法律在大陸並無有效性,但至少也有個參考性,再加上在二審之前該合同已經是被判為偽造,那大陸就非得要重新審視合同的真偽嗎?是國與國之間的不信任嗎?最可怕的是法官們竟不接納泰國法院的判決。又如果一邊說著國外法律在大陸無效,同時一邊指著一份在國外簽署的合同在本土有效,那豈不是自打嘴巴嗎?更搞笑的是,明明是偽造的合同,竟然被大陸誤作是真實,自己又不肯去驗證合同的真偽,就有如明明媽媽是女人,強國人硬要說「媽媽是男人」一樣,無視事實,將錯就錯,錯而不改,真是貽笑大方。

有強國人認為,當年陷於財困的圓谷在脫困後不想承認「合同」,的確是有這個可能,但我們也不能排除合同是偽造,更何況合同是偽造一事是千真萬確呢。再者,雖說一開始圓谷「承認」了「合同」的「真確性」,但是辛波特耍手段、騙取圓谷公司的信任在先,要圓谷公司硬要「承認」一份虛假的合同,因此辛波特先犯了欺詐罪。無論後來各方面都以此作為口實也好,都不應該被合理化或被承認,是應該要推翻此前所有辛波特有關合同所謂的「合法地位」,後來者也不能繼續將錯就錯,要為錯誤作出彌補,尤其是大陸,應要翻案並宣稱〈1976年合同〉無效,這才是正確真理的必做之事。

辛波特的惡劣行為令人憤怒,將大眾的偶像一夜摧毀,如此行為實屬可惡,更可怕的是強國的部份傳媒及部份無知網民顛倒是非,出文抨擊圓谷,盲目地為大陸各方的侵權行為及粗陋的法律制度護航,著實令人感到憤怒、害怕及無奈。可惜,我只怕令人更憤怒的事情還陸續有來,正義只能被淹沒,超人的世界,將會永無寧日…

參考資料